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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活动办法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活动办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弘扬善文化,传播正能量,推进全区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活动办法。

  第二条 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优良传统美德,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传播慈善理念、慈善知识、慈善文明、慈善精神,激发社会正能量,推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文明和谐作贡献。

  第三条 招募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的范围:面向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媒体、高校、文化、文艺、社会团体等组织;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从事慈善文化研究、采编、写作、创作、表演、影像等传播技能的爱心人士。

  第四条 慈善文化传播是志愿者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一种形式和平台,是志愿者乐善好施、甘于奉献、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表现。其性质是志愿者,与慈善机构是平等合作关系。

  第五条 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以团队或个人两种形式,自愿报名,由区慈善总会审查确认注册,颁发《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团队》牌匾和《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证书》,并佩戴统一标志开展活动。

  第六条 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素质:必须拥护党和国家有关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慈善总会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组织声誉和形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具有从事志愿传播慈善文化的经验和技能,善于开拓创新、营造氛围、宣传社会正能量;团体组织和志愿者个人具有朝气活力,形象良好,综合素质优秀。

  第七条 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区慈善总会组织的慈善文化传播公益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募捐宣传活动,参与各类社会救助宣传活动,参与开辟慈善宣传园地,打造慈善宣传载体。志愿者按照自身专业特长参加相关公益宣传项目,如课题研究、讲座论坛、通讯报道、媒体传播、文学创作、文艺演出、影像制作、书法书画、公益广告、宣传策划等活动。

  第八条 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应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和修养。注重理论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慈善理念和思想境界;加强慈善业务学习,了解慈善知识,增强慈善意识,主动献计献策;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志愿者的工作关系,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大局安排,努力完成相关任务。

  第九条 区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活动计划、筛选项目、组织实施、联络协调、分工协作、培训、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慈善文化传播志愿者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评选十佳项目、十佳志愿者(即双十佳)。对认真履行志愿者职责,从事专项传播活动成绩显著的团队和个人给予扶持、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 建立志愿者退出机制。对有下列行为的,劝其退出志愿者行列:即由于自身原因,不当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者;假借公益慈善之名,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者;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参加公益慈善宣传活动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经核查负有重要责任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本人自愿退出者。

  第十二条 区慈善总会和志愿者所在单位应为慈善志愿者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学习考察交流机会,提供调研、采风方便,提供相关学习资料,提供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积极争取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区慈善总会建立慈善文化传播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在试行中加以完善。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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