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配套救助项目
(一)、慈善助医“阳光工程” 项目:
继续稳定实施慈善助医系列救助办法,全年计划救助贫困患者2000人,总支出136万元,其中市慈善配套资金支出81.6万元,区慈善资金支出54.4万元。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实施。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区慈善救助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二)、慈善助学“圆梦行动”项目:
稳定实施慈善助学办法。对贫困大学新生和研究生及贫困高中生、特教生分别给予1000-6000元不等金额的救助。全年计划救助220名,总支出60万元,其中市慈善配套资金支出36万元,区慈善支出24万元。
实施时间:6月中旬布置,大学贫困生救助于8月中下旬审核,8月底9月初资金发放到位;高中生、特教生等贫困生9月底10初发放到位。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
(三 )、慈善助孤“蓝天行动”项目:
确保市区分散居住的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费按月发放到位,本区总支出10万元,其中市慈善配套资金支出6万元,区慈善总会支出4万元,受助人数13人。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
(四)、慈善敬老“夕阳红行动”项目:
为在社区助餐点就餐的低保老人、残疾人给予每人每餐1元补助,为敬老院配备1—2台洗衣机,计划支出10万元,其中市慈善配套资金支出6万元,区慈善总会支出4万元。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区民政局。
合作单位:敬老院、有关社区、助餐服务点。
(五)、慈善助残“健行行动”项目:
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下肢残疾人按装假肢,人均费用3500元,市、区两级慈善总会按照六四比例承担。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市、区残联。
(六)、慈善“复明行动”项目:
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人均费用2500元,市、区两级慈善总会按照六四比例承担,由慈善助残专项资金支付。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卫生局、区民政局。
(七)、慈善助残“复聪行动”项目:
为符合医学条件的贫困听障人员安装高品质助听器;为贫困家庭0-14岁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训练,总支出10万元,由市、区两级慈善总会慈善助残专项资金支付。
实施时间: 7、8月完成申报审批工作,9、10月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市、区残联。
(八)、慈善助残“安宁行动”项目:
对低保收入家庭的平稳期精神病人发作期救助,总支出10万元,由市、区两级慈善总会在慈善助残专项资金支付。
实施时间:全年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区残联。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九)、慈善救助特困职工“暖流行动”项目:
继续为市区重病和遭受突发事件的企业特困职工实施救助。救助20人左右,由市、区两级慈善总会在慈善专项资金中支出,区本级支出10万元。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总工会。
(十)、慈善助困“温暖行动”项目:
对当年身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突发事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一次性慈善救助,适当加大救助力度。计划救助200户左右,由市、区两级慈善总会配套,区本级支出15万元。
实施时间:11月份布置调查申报工作;12月份完成核实审批工作;来年1月上中旬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实施主体:市、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
二、区救助项目
(一)、慈善“一日捐下拨街道、园区临时救助”项目:
一日捐下拨街道、园区的临时救助资金,计划救助600人,资金总支出35万元。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各街道、园区。
(二)、下拨社区慈善超市专款
根据“关于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计划拨款30万元,救助1600人左右。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区慈善总会、各慈善分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街道、园区。
(三)、认捐企业职工临时救助专款
根据“关于企业认捐冠名慈善资金接收和鼓励办法”,计划拨款10万元。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各认捐企业。
(四)、小额冠名定向救助
根据“镇江市润州区小额冠名实施办法”,计划实施10人次左右,总支出5万元。
实施时间:下半年。
实施主体: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街道、园区,社区、村。
(五)、应急救助专项款
根据“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救助办法”,年内计划应急救助总支出不突破26万元。
实施时间:全年正常。
实施主体: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街道、园区。
(六)、为失能老人精神慰藉购买服务
根据“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救助办法”,计划为失能老人精神慰藉购买服务等项目,约50人左右,总支出10万元。
实施时间:下半年。
实施主体:区慈善总会。
合作单位:区民政局及有关社会组织。
(七)、赈灾、救灾专项款
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赈灾救灾实行专项款,计划不超5万元,由区慈善总会会同民政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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