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孤儿养育费实施慈善资金救助的管理办法
为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孤儿成长,几年来市慈善总会对市区内的孤儿分别给予了学费及生活费救助,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下发了《关于提高孤残儿童养育标准的通知》(镇民发[2010]47号、镇财社[2010]46号),商定近两年内市区孤儿仍由慈善资金对孤儿养育费实施救助。为规范救助行为,强化救助资金管理,现对镇慈发[2008]18号文《关于加强对孤儿学生慈善救助管理工作意见》进行修订,意见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市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上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十八周岁内)。这部分孤儿两年后列入政府救助,慈善资金即停止救助。
2、市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在校读书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孤儿学生。
二、救助标准:
1、孤儿生活费每人每月600元。
2、孤儿学生学费,大学生新入学当年每人一次性救助学习费用5000元;高中、职高学生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1000元。
三、申请程序:
1、孤儿应在当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填表、公示并办理《儿童福利证》。
2、对十八周岁内未成年孤儿,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汇总登记造册,并将汇总表、个人申请表和《儿童福利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交市、区慈善总会办理慈善救助手续。
3、对十八周岁以上在校读书的孤儿,由孤儿本人携个人申请表、学校意见和《儿童福利证》或市民政局证明,直接到市慈善总会办理慈善救助手续。市慈善总会将孤儿学生名单按所在辖区汇总后发送至区慈善总会。
四、救助方式:
1、对十八周岁内的孤儿每人按月600元生活费救助,由孤儿所在区慈善总会按月组织发放。各辖区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受助孤儿领取生活费的签字确认表汇总报市慈善总会存档备查。
2、对十八周岁以上在校读书的孤儿,由市慈善总会按救助程序直接组织发放。
3、孤儿学费的救助发放工作,随市、区每年秋季慈善助学行动一并进行。
4、对所有受助孤儿受助情况实施电子档案跟踪管理。
五、资金分担与结算流程:
市、区慈善总会,按七三比例分担所需慈善救助资金。市慈善总会按月将辖区发放资金的70%拨到区慈善总会,区慈善总会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市直接发放资金的30%交到市慈善总会。
六、对受助孤儿学生的要求:
1、受助孤儿大学生每人每年寒、暑假需主动与市慈善总会联系,汇报一学期来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如遇联系方式更改应立即告之市慈善总会,救助资金发放时如与本人无法联系的,将暂停发放慈善救助资金;
2、受助孤儿学生应积极参加市、区慈善总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用自己的爱心回报社会的关爱。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开始执行,原[2008]18号文《关于加强对孤儿学生慈善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即停止执行。
镇江市慈善总会
201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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