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扶贫济困、治病救人”精神,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适时对接市政府最新出台的《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经市慈善总会研究决定,将现有《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医办法》、《镇江市慈善总会关于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管理和实施办法》、《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资金救助管理办法》、《镇江市贫困家庭成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办法》、《镇江市贫困家庭精神病慈善资金救助办法》五个有关慈善助医方面的办法,合并为《镇江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助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内外相配套、基本医疗与重大疾病救助相结合的慈善救助模式,切实减轻慈善助医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经济负担。
(二)坚持慈善资金“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慈善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做到保障适度、尽力而为,建立科学、规范、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慈善资金助医机制。
(三)坚持慈善助医“接续医保、补充医保”的原则。借助现有医疗保险结算平台,慈善资金救助通过慈善救助医院和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结算,最大限度方便受助对象。
第二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医疗保险制度内慈善救助资金,市级慈善总会占60%,辖区慈善总会占40%;医疗保险制度外慈善救助资金,市级慈善总会占70%,辖区慈善总会占30%。
(二)符合镇政办[2012]150号文《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省救助资金占20%,市、区救助资金占80%。其中市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慈善募集善款、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3:2比例组成。
(三)符合市慈善总会救助条件的辖市助医对象,慈善救助资金,由市慈善总会支付应承担的部分。
(四)符合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条件的外地在市区学校读书的大学(大专)生,慈善救助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和学生所在学校按7:3分担。
第三条 慈善资金助医的管理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
(一)慈善助医的总体工作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辖区慈善总会负责本区慈善助医工作的具体落实。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慈善救助医院和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受市、区慈善总会委托,负责助医费用结算工作并对医疗机构的助医过程实施管理监督等。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共同研究,确定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京口区人民医院、润州区人民医院、丹徒区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为慈善助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增挂“镇江市慈善救助医院”和“镇江市慈善救助专科”牌。
增加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慈善助医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为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儿的省级定点医院。确定市第四人民医院(镇江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仁济医院为慈善助医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三五九医院、东吴医院、丹徒中医院及有肾病透析资质的慈善救助医院为终末期肾病定点救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和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医院。
(三)为切实方便就医,助医对象可以直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慈善资金救助。
第四条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及其标准
(一)救助对象:以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认定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为慈善助医对象:
1、享受市区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2、持有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人员的家庭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
3、享受市区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简称“农村五保户”);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5、民政集中供养的孤残人员;
6、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标准:
1、助医对象在慈善救助医院、慈善救助专科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40%;
2、对年满60岁以上的助医对象,享受“基本治疗服务包”救助。慈善助医资金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服务包”的慈善助医对象,定额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50元。
3、助医对象在慈善救助医院、慈善救助专科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80%。
第五条 成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其标准
(一)救助对象:
1、贫困家庭成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患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4、恶性肿瘤手术和放化疗
5、心脑血管病手术治疗
6、耐多药肺结核
7、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1、本《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符合上述救助项目的:
(1)医保政策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基本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精神病患者慈善资金增加每人每天1.8元免费服药;癌症放化疗医保政策内门诊个人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80%;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医保政策内门诊个人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90%。
(2)医保政策外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自购药),由慈善资金救助30%;
2、低收入家庭患者符合上述救助病种的:
(1)医保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30%。
(2)精神病救助对象,由慈善资金救助每人每天1.8元免费服药,住院治疗医保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40%;
(3)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医保政策内门诊个人自付部分,由慈善资金救助50%。
第六条 儿童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其标准
(一)救助对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贫困家庭18周岁以下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全部纳入儿童重大疾病慈善资金救助范围,作为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对象:
(1)市区孤儿儿童(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2)市区持城、乡《低保证》和市、区总工会《特困证》家庭的儿童;
(3)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4)外地来镇普通务工人员,在本市区居住并务工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计划生育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其子女随父母生活、学习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可向其暂住地慈善机构申请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资金救助。
(二)救助病种: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恶性肿瘤
3、尿毒症
4、精神病
5、血友病
6、慢性肝炎
7、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8、脑瘫
9、耐多药肺结核
10、先天性心脏病
(三)救助标准:
对患上述十个病种的儿童,根据申请患儿家庭经济状况类别,对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中扣除医疗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市、区慈善总会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符合医保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孤儿慈善资金救助100%,低保家庭患儿慈善资金救助80%,低收入家庭患儿慈善资金救助50%。
2、对重大疾病患儿除接受医保政策内慈善资金救助外,医保政策外个人自付部分,孤儿慈善资金救助80%,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低保家庭儿童每人每次给予60%的慈善资金救助,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低收入家庭儿童每人每次给予40%的慈善资金救助,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对象及其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青少年儿童指18周岁以下的孩子,并放宽至18岁以上全日制在校读书的学生(期间未参加过工作)。具体救助对象为:
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救助对象;
2、市区普通收入家庭中的学生和儿童;
3、市区家庭在外地读书的学生(境外读书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
4、市区高校在读的外地户籍学生。
5、辖市患白血病儿童和学生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二)救助标准
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救助对象,符合医保政策医疗费用,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儿童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确诊适合进行自体造干细胞移植的,按家庭经济情况类别(低保、低收入、普通家庭)分别给予5万、3万、2万慈善资金救助。对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实施的救助,可以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儿童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叠加执行。
3、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确诊适合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按家庭经济情况类别(低保、低收入、普通家庭)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慈善资金救助。对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实施的救助,可以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儿童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叠加执行。
4、对既做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又做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只能按家庭经济状况类别(低保、低收入、普通家庭)分别给予最高额30万、20万、10万慈善资金救助。
5、本市区家庭在外地读书学生和外地户口在本市市区高校读书学生患白血病,按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类别享受本市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类别同等受助标准救助。
6、本市区家庭在外地读书学生,在上学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外地户口在本市市区高校读书学生,回原籍市级以上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均视同在本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按同一标准给予救助。
7、辖市患白血病儿童和学生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可按家庭经济状况类别(低保、低收入、普通家庭)分别获得市慈善总会3万、2万、1万慈善资金救助;在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可按家庭经济状况类别(低保、低收入、普通家庭)分别获得市慈善总会8万、5万、3万慈善资金救助。
第八条 申请、审核和救助程序
(一)符合基本医疗慈善助医的对象凭《低保证》、《特困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带“医疗保险卡”到人社局医保大厅办理慈善救助标识。助医对象凭做好标识的“医疗保险卡”在慈善救助医院、慈善定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治疗,直接接受慈善资金救助。
(二)本市区户籍符合成人、儿童重大疾病和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慈善助医的对象,均可向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出具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出具意见,乡镇、街道办初审,报辖区慈善总会审核,最终由市慈善总会核准公示后确认按规定救助。
(三)外地在本市高校读书的学生和本市在外地读书的学生患白血病,可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出具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证明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类别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公示后报市慈善总会核准确认按规定救助。
(四)符合条件的外地来镇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救助,到所在暂住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出具居住时间证明、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户籍所在地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患儿就读学校学历证明、患儿父母打工单位工作证明、身份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出具意见,乡镇、街道办初审,报辖区慈善总会审核,最终由市慈善总会核准公示确认后按规定救助。
(五)辖市患白血病儿童和学生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的患者家庭,可向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出具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出具意见,乡镇、街道办初审,报辖市慈善总会审核,最终由市慈善总会核准公示确认后按规定救助。
第九条 救助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基本医疗助医的对象门诊治疗,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再按确定比例由慈善资金支付。
(二)符合居民基本医疗助医的对象入院预付住院预缴金,依照正常参保人员50%交纳。住院结束持居民医疗保险卡结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规定个人支付部分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二次结算,二次结算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由慈善资金支付。
(三)核准救助的患儿至贫困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结束后,符合慈善救助规定的救助费用,定点医院直接将慈善救助金额从总费用中按规定比例扣除,患儿家庭仅需向医院缴付救助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患儿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医保报销等有关凭证复印报市、区慈善总会,直接与市、区慈善总会结算。
(四)需异地转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社会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后,再凭医院小结、住院费用总清单、总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复印件等有效凭证报市、区慈善总会按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审核救助。
(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的救助费用,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和患者救治医院单独结算,专款专用,该项余款需退至市慈善总会,不得挪用。
(六)接受省慈善总会救助的患儿,市慈善总会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患儿《结算表》、出院证明、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寄交省慈善总会审批。市慈善总会采取代垫方式,先预付省慈善救助资金;经省慈善总会审核审批后,省慈善救助资金直接进入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专户。
(七)慈善救助医院按季将慈善资金助医明细表(一式两份),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付款;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将各慈善救助医院的助医明细表汇总后报送市、区两级慈善总会,其中京口、润州两区慈善总会按应付额的40%缴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按应付全额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分两次将慈善助医资金拨付给医保经办单位;市慈善总会按应付额的60%将助医资金拨付丹徒、新区两区慈善总会,由丹徒、新区慈善总会按应付全额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分两次将慈善助医资金拨付给医保经办单位。
(八)成人和儿童重大疾病、青少年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险制度外救助,辖区根据本区受助患儿受助总金额的30%,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汇至市慈善总会。
(九)符合镇政办发[2012]150号文《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应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的救助资金,市慈善总会于当年12月15日,将救助名细资料并救助金额汇总报至市财政和民政部门,经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季度将救助款汇至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专户。
第十条 管理和监督
(一)慈善助医资金的使用,根据慈善总会章程,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慈善助医资金支付情况,每年向慈善总会理事会报告,接受全体理事监督。
(二)市、区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慈善救助医院、慈善救助专科助医规定,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医保规定,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
(三)慈善救助医院、慈善救助专科和慈善定点医院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和“为民服务”理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助医考核细则,确保慈善助医资金使用准确无误;开通慈善助医“绿色通道”,确保助医办法落实到位,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慈善总会和市医保机构的检查考核。
(四)市区及各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助医对象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及财务统计工作。
(五)助医对象名单、慈善资金救助金额每年由市慈善总会定期在慈善网站公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医办法》、《镇江市慈善总会关于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管理和实施办法》、《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资金救助管理办法》、《镇江市贫困家庭成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办法》、《镇江市贫困家庭精神病慈善资金救助办法》同时废除。
镇江市慈善总会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