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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州区制定慈善分会活动规则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分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园区)分会和区属单位(系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管理,规范分会行为,促进分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二条  润州区慈善总会××分会,是润州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区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依照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开展活动。

  分会受区慈善总会和所在街道(园区)、单位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分会名称为“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分会”(例: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七里甸分会、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教育分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分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会遵循区慈善总会《章程》宗旨,即:以人为本,慈善为民,扶贫济困,救灾救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

  第五条 分会的工作职能
  (一)组织策划属地慈善文化的传播,提高民众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二)接受区慈善总会授权,组织、策划、实施慈善募捐活动;协调属地认捐企业履行协议,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执行市、区各项慈善救助办法规定,适时部署落实到所辖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按照申报操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区慈善总会规定的发放形式,及时发放到位。
  (四)指导社区慈善超市建设和规范管理,监督救助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发放,发挥慈善超市的独特作用。
  (五)接待属地日常求助者来电、来信、来访,接受上级交办信访的调查处理。做好各项救助规定的宣传、咨询,妥善处理求助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六)接受区慈善总会业务指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一般由在职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有条件的可在退休老同志中选配1名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分会人选由所在街道(园区)单位党政组织研究推荐,报区慈善总会行文公布。

  第七条  分会的运作条件
  (一)分会设立创始基金30万元,其中区慈善总会下拨20万元,街道(园区)、教育局自筹10万元。创始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金可取利息。
  (二)办公场所,一般与民政办(教育局可与工会或其他部门)合并办公。有条件的配专职的要安排专门办公场所。
  (三)分会挂牌和印章,由区慈善总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四)分会登记,由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分会工作经费,由街道(园区)、区教育局自筹,一般每年不少于2万元。

  第八条  分会的资金管理
  (一)分会募集资金,由区慈善总会统一开票,集中解缴区财政专户。
  (二)分会救助资金,由区慈善总会按募集比例和分会实施救助项目申请,统一下拨。
  (三)分会在街道(园区)、教育局财政(财务)设立慈善资金专项科目,做到收支明晰,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公开透明。
  (四)分会建立“慈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和“救助规定”。
  (五)分会慈善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区慈善总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分会慈善资金必须用于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移用和挪用。

  第十条  分会的注销,需经区慈善总会和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如区慈善总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有分会同时注销或撤销登记。

  分会注销时,该分会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印章,由区慈善总会收缴后上交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分会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属区慈善总会所有。区慈善总会与分会同时终止时,剩余财产按区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活动规则》经 2013年7月26日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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