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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章程

           (2016528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民,扶贫济困,救灾救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所地址在润州区社区服务中心内。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第六条  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七条  慈善救助,开展助医、助学、助残、助老、助孤、助困、赈灾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配合市慈善总会开展救助项目的配套工作。

公益援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募集、管理、使用本会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区有关领导,镇、街道、场圃有关领导、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组成。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的人事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增补和调整。凡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企业、5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理事;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企业、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常务理事;一次性协议认捐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分别担任当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认捐企业随协议生效期限连选连任。

本会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人士,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按期换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根据情况也可采取信函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慈善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或授予荣誉职务。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和修改慈善资金管理办法、慈善救助办法。

(二)讨论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四)讨论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职务,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处负责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和会长交办的任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监事若干人。其职责是:对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资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

(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三)配合市慈善总会开展救助项目资金配套。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资金的管理:慈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本会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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