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民,扶贫济困,救灾救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所地址在润州区社区服务中心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第六条 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七条 慈善救助,开展助医、助学、助残、助老、助孤、助困、赈灾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配合市慈善总会开展救助项目的配套工作。
公益援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募集、管理、使用本会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区有关领导,镇、街道、场圃有关领导、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组成。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的人事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增补和调整。凡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企业、5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理事;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企业、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常务理事;一次性协议认捐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分别担任当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认捐企业随协议生效期限连选连任。
本会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人士,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按期换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根据情况也可采取信函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慈善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或授予荣誉职务。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和修改慈善资金管理办法、慈善救助办法。
(二)讨论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四)讨论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职务,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处负责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和会长交办的任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监事若干人。其职责是:对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资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
(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三)配合市慈善总会开展救助项目资金配套。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资金的管理:慈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本会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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