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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慈善关爱困难职工暖流行动”实施方案

各辖区慈善总会、总工会

  为弘扬慈善精神,关爱企业职工,缓解企业职工因重病和意外事件造成的重大特殊困难,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构造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市、区慈善总会和市、区总工会决定,在市区企业实施2011年“慈善关爱困难职工暖流行动”,对企业重病和遭遇意外事件的困难职工给予一次性慈善资金救助。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市区(含丹徒、京口、润州、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范围内的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执照的各类企业(不含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三年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相当低保标准的两倍,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的职工;

  2、原国有和集体改制、出让、兼并、破产企业中执行定补、协保政策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相当低保标准的两倍,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的职工;

  3、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如父母、配偶、子女)不参与“企业职工暖流行动”救助申请,可按慈善临时性救助或“慈善温暖行动”救助办法申请救助

  二、申请条件

  实施范围内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慈善暖流行动”救助:

  1、患各类重大疾病治疗,2010年9月1日以来在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结算和职工互助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累计在8000元以上者;

  2、2010年9月1日以来,遭遇自然灾害、火灾、车祸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在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结算和商业保险赔付、职工互助后,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和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净值累计在8000元以上者;

  3、上述对象2010年9月1日以来未接受过各级慈善机构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慈善救助。

  三、申请方式

  1、申请对象可在本企业工会领取“慈善暖流行动”救助申请表(亦可在镇江慈善总会网站和镇江市总工会网站上直接下载),按表式要求认真填写一式四份,并附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定补协保关系有效证明)、医疗费结算清单或医疗结算分割单、意外事故经济损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有效证明复印件(其中个人支付医疗费收据必须是原件或医疗结算分割单),一并交企业工会。

  2、企业工会收到求助者申请材料,并请企业加盖公章后,按下列方式上报:

  ①市总工会管理的企业工会申报材料,经所属行(产)业工会核实后,报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进行初审;然后由市总工会集中送市慈善总会复审;

  ②区总工会管理的企业工会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工会核实后,报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进行初审;然后由区总工会集中送区慈善总会复审。区慈善总会复审后报市慈善总会;

  3、市慈善总会对市总工会和各区慈善总会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4、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最终审核后,将在镇江慈善总会网站和镇江市总工会网站同步公示七天。公示无疑义后确定为正式救助对象。

  四、救助标准

  本次救助金额实行分档确定:

  1、个人自付医疗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净值在8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2、个人自付医疗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净值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3、个人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净值在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本次救助最高封顶额为5000元。

  五、资金分担

  1、向市慈善总会认捐慈善资金的企业和市总工会管理的企业工会申报对象发生的救助金额,由市慈善资金全额承担;

  2、区总工会管理企业的工会申报对象发生的救助金额,统一由市、区慈善资金按六四比例分担。

  六、实施步骤

  1、“慈善关爱特困职工暖流行动”申请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至30日;

  2、10月8日至15日完成行(产)业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核实工作;

  3、10月16日至20日完成市、区总工会初审工作;

  4、10月21日至28日市慈善总会完成最终审核和公示工作。

  5、11月上旬“江苏慈善周”活动期间,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联合举行“慈善关爱特困职工暖流行动”救助资金发放仪式。统一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七、申请审核责任

  1、各辖区慈善总会、总工会,各企业工会要满腔热情,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细致审核,慎重把关。

  2、具体工作细致扎实,认真负责,具体材料要清晰、准确。

  3、申请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其家庭状况及具体困难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祥实的,应予以退回补充。

  4、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立即取消救助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慈善救助金的,责成当地慈善总会和工会负责限期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镇江市慈善总会   镇江市总工会

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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