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救助办法
(2011年5月27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本会宗旨,为切实扶助我区贫困群体,用好慈善救助资金,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的原则;
2、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
5、同一对象在同一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6、同一对象在同一项目上,凡由镇江市慈善总会实施救助的,区慈善总会一般不再重复救助。
二、救助范围
本区范围(含各街办、场圃、工业园区)的特殊困难对象。
三、救助对象
凡下列困难对象,经政府、单位、亲友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可以向本会提出救助申请:
1、孤寡老人、孤儿中的特殊困难者;
2、残疾人中的特殊困难者;
3、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发生特殊困难者;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者;
5、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者;
6、特困家庭子女读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7、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者;
8、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救助项目和救助对象。
四、救助标准
1、配套市慈善总会实施的救助项目,按市慈善总会相关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执行。
2、区本级实施的救助项目,按照本办法救助原则,由本会会长集体研究确定相关标准。
3、设立基层临时救助资金。每年由本会按各地“慈善一日捐”募集总额的20%下拨给街道、工业园区,由各地建立制度,制定标准,专项用于贫困群众小额度、应急性的临时救助。
4、设立认捐企业职工救助资金。每年按认捐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0%返还给企业作为困难职工临时救助资金,由企业建立制度,制定标准,专款专用。
五、救助申请方式
凡需要申请救助者,应由本人或单位、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向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必须由当地基层组织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证明,填写《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特困人员救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至五天后,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区慈善总会秘书处,区慈善总会秘书处应及时受理。凡应由市慈善总会救助的,区总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总会审批;凡由区总会救助的,审批后直接救助。
六、救助审批程序
区慈善总会每年初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救助项目、资金及名额;区慈善总会对年内零星的临时性或突发性特困对象救助,应按镇江市慈善总会《关于市区慈善资金实施临时性救助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此外:
1、凡本区群众来人、来函、来电要求区慈善总会救助的,统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至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程序调查处理;
2、凡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商请求助的,区慈善总会初审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委托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3、开辟“绿色通道”,对应急性求助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救助到位。
七、救助金发放形式
1、到本会直接领取;
2、委托街道(镇、场圃、民发委、工业园区)代为发放;
3、上门送达;
4、集体发放。
以上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由领款人凭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
八、救助监督
1、区慈善总会应每年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监督;
2、区慈善总会应将当年救助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区慈善总会应将当年救助情况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