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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关于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分级利用慈善资源,扩大慈善救助覆盖面,制定本办法:

  一、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是指依据《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救助办法》第四条第3款“每年由本会按照各地‘慈善一日捐’募集总额的20%下拨给街道、工业园区”掌握使用的慈善资金;第4款“每年按认捐企业实际到帐资金的20%返还给企业作为困难职工临时救助资金”。以及由本会定向下拨给社区慈善超市用于生活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

  二、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应由同级财政(财务)记帐,单设科目,收支帐目清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原则,应专项用于本辖区困难群众或本企业困难职工“应急性、临时性、小额度、快安抚”救济。由各地(企业)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确定对象,制定标准,公开透明,严格审批手续。

  四、基层慈善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受区慈善总会监督。各地(企业)应建立健全慈善救助档案(台帐),每年初将上一年度救助名册报送区慈善总会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区慈善总会将对各地(企业)实施救助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拨资金的依据。

  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镇润慈(2009)2号《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救助补充办法》同时废止。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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