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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困]关于2013年冬季“慈善温暖行动”对市区特困家庭实施救助的办法

各辖区慈善总会、“三山”景区、南山联合社区:

  按照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和今年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在2014年元旦前后,对市区低保和低收入特困家庭实施“慈善温暖行动”,给予一次性慈善资金救助,现将行动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本次救助:

  1、2012年12月1日以后至今,家庭成员患癌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衰竭肾透析、心脑血管病手术等严重疾病,在各类医疗保险结算和执行慈善助医规定后,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仍然在5000元以上,给家庭经济造成严重困难的;

  2、2012年12月1日以后至今,遭受火灾、车祸等突发意外不幸事件,家庭实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市区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1040元以下),出现上述所列特殊重大困难的,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也可申请本次救助;

  (三)市以上劳动模范,出现上述所列特殊重大困难的,也可申请本次救助。

  本年度已接受过市、区慈善机构一次性慈善救助,其中低保对象受助2000元,低收入对象受助1000元以上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

  青少年儿童白血病、儿童大病和成人大病的慈善救助金额高于本次行动的救助金额,仍按《镇江市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市慈善总会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资金管理和实施办法》和《市区成人大病慈善救助办法》执行,不列入本次救助范围。 

  二、申报程序和审批

  1、申请本次“慈善温暖行动”救助的对象,须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荣誉证、家庭收入证明)和当期相关的诊断书、医院小结、伤残证明以及医院有效医疗费收据或医疗结算分割单,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个人支付医疗费收据必须是原件),报街道、乡镇民政办(或慈善分会)。

  2、街道、乡镇民政办(或慈善分会)对上报的申请救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日无异疑后,发放《镇江市慈善总会特困人员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写,居委会(村)街道(乡镇)签署意见后,送区慈善总会;

  3、区慈善总会进行复核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然后报市慈善总会;

  4、市慈善总会对各区慈善总会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审查,研究确定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救助金额后,将在《镇江日报》刊登公告,并在《镇江市慈善总会网站》上将救助名单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疑后正式确定本次慈善“温暖行动”救助对象名单。

  三、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视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至3000元一次性救助。具体为:

  1、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2、低收入对象:个人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四、资金安排

  本次救助行动所需慈善资金,由市、区两级慈善总会按照6:4比例承担。

  2014年元旦前后,市和市慈善总会有关领导将上门向重点救助对象进行慰问,并发放救助金。其余救助金将委托区慈善总会有组织地发放到每位救助对象家庭。

  五、时间安排

  各辖区慈善总会接本通知后,要及时商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采取切实有效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摸底调查,经调查筛选后,12月10日前各辖区慈善总会完成救助对象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市总会12月15日左右公示确定救助名单。2014年元旦前后,市、区总会将组织“慈善温暖行动”救助金的发放。

  六、工作要求

  1、各辖区慈善总会和街道、乡镇要满腔热情,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细致审核把关。具体材料要清晰、准确。

  2、申请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其家庭收入状况及具体困难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祥实的,应予以退回补充。

  3、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立即取消救助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慈善救助金的,责成当地慈善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限期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本次救助行动救助金发放确认反馈程序,将实行“一人一单”,务必由受助者本人签名或盖章领取确认,并将救助金领取确认反馈单及时反馈市慈善总会入账入档。代领代签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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