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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学管理办法

  为弘扬慈善精神,体现社会关爱,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就读,从机制上完善慈善资金助学,经与辖区慈善总会、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商量,市慈善总会对慈善资金助学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公布如下:

  一、慈善助学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就读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慈善助学机制。
  2、坚持慈善资金“量力而行,尽力作为”的原则,使有限的慈善助学资金发挥最佳的使用效益。

  二、慈善助学范围

  凡镇江市区(含京口、润洲、丹徒、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和南山联合社区)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请慈善助学:
  1、孤儿在校高中、职高学生;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在校高中、职高学生;
  3、经市、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在校高中、职高学生;
  4、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
  5、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困难家庭在校高中、职高学生;
  6、上述家庭新入学和在校读书的研究生(公薪研究生除外)、大学生、大专学生。

  三、慈善助学标准

  (一)低保等家庭:
  1、大学(大专)新生每人一次性救助学习费用5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2000元。
  2、研究生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2000元。
  3、高中、职高学生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1000元。
  4、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人每年救助生活费用1000元。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
  1、大学(大专)新生每人一次性救助学习费用25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1000元。
  2、研究生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1000元。
  3、高中、职高学生每人每年救助学习费用600元。

  四、慈善助学申请和审核程序

  助学项目由市慈善总会负责对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各辖区慈善总会组织实施。

  (一)新入学贫困家庭大学(大专)生和在校读书的研究生、大学(大专)生助学,由区慈善总会具体组织实施。

  1、符合慈善助学条件的新入学的大学生家庭,凭《入学通知书》、《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儿童福利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有效证明,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学申请表》。

  2、经社区(村委会)调查公示后,报街道(乡镇)初审,再由区慈善总会审核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3、市慈善总会对所有受助对象家庭在“镇江市慈善总会网站”公示一周,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一周无疑问的,即在第二周内按程序组织发放慈善助学资金。对有群众举报的对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区慈善总会负责调查核实,重新进行审查确认。

  4、在校读书的研究生、大学(大专)生,确需连续救助的,每年7月份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核、审批。

  (二)高中、职高、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学生和孤儿学生助学,以区慈善总会为主,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组织实施。

  1、符合慈善助学条件的高中、职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凭《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儿童福利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有效证明,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学申请表》;

  2、经社区(村委会)调查公示和街道、乡镇初审后,由学生本人将填写的《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学申请表》带到学校,由学校确认学籍加盖公章、报街道(乡镇)初审,再由区慈善总会审核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此表一式四份(市、区慈善总会,学校、街道乡镇各一份)。

  3、区慈善总会负责填写本辖区《镇江市慈善助学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市慈善总会并抄送区教育局;市慈善总会将全市受助学生汇总表抄送市教育局。

  4、市慈善总会和市教育局将受助家庭名单分别在“镇江慈善总会网站”、“镇江市基础教育网”公示一周,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一周无疑义的,即按程序组织实施;对有群众举报的对象,由区慈善总会重新进行审查确认。

  五、慈善助学资金发放方式

  1、经公示确认后的所有受助对象(特教学生除外),慈善助学资金,由区慈善总会组织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
  
  2、受助特教学生的慈善助学资金,市慈善总会委托特殊教育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家长。

  3、确需连续救助的研究生、大学(大专)生、高中、职高贫困家庭学生,每年都需按慈善助学申报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慈善助学资金发放时间

  研究生、大学(大专)贫困家庭学生,申报和助学资金发放时间为当年的8月份,高中、职高贫困家庭学生及特教贫困学生等,申报和助学资金发放时间为当年9月份。

  七、慈善助学资金责任

  市、区慈善总会按救助对象管辖范围,六四比例分担所需慈善助学资金;特殊教育学生的慈善助学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全额承担。

  八、慈善助学资金结算办法

  1、通过区慈善总会发放的助学资金,市慈善总会按助学资金比例的60%拨到区慈善总会,由区慈善总会组织发放;

  2、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发放的助学资金,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学校,由学校负责发放给受助学生家长。

  九、慈善助学资金监督管理

  1、慈善助学依据慈善总会章程和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救助,助学资金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慈善助学情况每年向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报告,接受全体理事监督。

  3、受助学生家庭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和电子信息档案管理,接受全社会监督。

  辖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与区教育等部门商量后出台慈善助学申请、审核程序操作流程。
 
  市慈善总会联系电话:84427475
  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5366015
 

镇江市慈善总会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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